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翁啟勝
- 相對人
- 富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啟勝
上列當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該清算公司登記之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此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查,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