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高亨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 請 人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非訟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作武、黃億俊、黃億兆、黃葉秋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