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春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22號聲 請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盛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曾盛俊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