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河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叔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葉治坤、葉治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葉治坤、葉治和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共4 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共4 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