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起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68號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章銘、劉瑞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