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喬風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聲 請 人 喬風有限公司 3號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昌 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陳素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