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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華真、林佩瑩

  • 原告
    更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埕鉦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8號聲 請 人 更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真 相 對 人 埕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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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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