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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7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735號

聲請人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秉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張本票是否已依法提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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