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耀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29號聲 請 人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孝倫即東捷企業社、陳信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附表編號四之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