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419號聲 請 人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非訟代理人 賴家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耀正、黃馨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