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何英津
- 原告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777號聲 請 人 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瑋家即富洋洋酒商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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