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緣
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相對人
黃春火

      黃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遞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9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778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56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春火、黃秀慧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聲請人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392元(依聲請人即原告於第一審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共計77,641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五即65,995元(計算式:77,641×85/100=65,99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99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