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9號
- 原告
- 黃永吉
- 被告
- 李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 月2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於同年7 月8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原告固曾就前揭應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 年7 月6 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8 月22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085號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於102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詎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