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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宜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卉
被告
佳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加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需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之規定通知利害關係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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