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靜芳
- 被上訴人
-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2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