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葉靜芳、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芳 被 上訴 人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2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