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5號
- 原告
- 富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瑞
- 被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萬800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