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萬富、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清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0元,應繳裁判費131,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