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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林哲賢

  • 當事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0元,應繳裁判費131,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0,7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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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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