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被 上訴人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