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瓊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1,678 萬6,2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萬9,7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萬9,252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