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文妤、大庄建設有限公司、莊福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1號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妤 被 告 大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福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庄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庄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1,894 元,應繳裁判費85,3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4,848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