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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漢權周珮琦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原告
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鸞
訴訟代理人
洪江和
訴訟代理人
楊春鉀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告
人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鐘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毛松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周珮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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