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 原告
- 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鸞
- 訴訟代理人
- 洪江和
- 訴訟代理人
- 楊春鉀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被告
- 人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鐘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毛松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周珮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