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6號原 告 鄭君克 被 告 晟安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被 告 喜多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被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晟安起重工程行、喜多泉企業有限公司以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營業所分別設於「台中市○○區○○街67巷46號〈或台中市○○區○○里○○鄰○○○路翠 華巷80弄43號〉」、「台中市○○區○○街67巷46號〈或台中市○○區○○里○○鄰○○○路翠華巷80弄43號〉」、「台 中市○○區○○路三段241 號八樓之2 」,有原告提出之名片影本以及起訴狀〈狀載內容〉可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董事長〉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網路查詢列印本〉在卷足憑。經核本件係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無專屬管轄或特別審判籍之問題,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