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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鄭新後
  •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王彥博

  • 原告
    鄭君克
  • 被告
    晟安起重工程行喜多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6號原   告 鄭君克 被   告 晟安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被   告 喜多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被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晟安起重工程行、喜多泉企業有限公司以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營業所分別設於「台中市○○區○○街67巷46號〈或台中市○○區○○里○○鄰○○○路翠 華巷80弄43號〉」、「台中市○○區○○街67巷46號〈或台中市○○區○○里○○鄰○○○路翠華巷80弄43號〉」、「台 中市○○區○○路三段241 號八樓之2 」,有原告提出之名片影本以及起訴狀〈狀載內容〉可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董事長〉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網路查詢列印本〉在卷足憑。經核本件係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無專屬管轄或特別審判籍之問題,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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