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原 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鍾淦豐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肇成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