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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

原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淦豐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肇成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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