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