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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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