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3,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