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宋月微、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宋月微 相 對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簡 易庭司法事務官100 年度司票字第678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原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