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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1號

聲請人
聯僑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煌
法定代理人
郭美月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筱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人提起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應依期限補繳。

㈡聲請人公司業已廢止,請聲請人陳明是否曾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經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聲請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補正聲請狀底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及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已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現所有之財產為「現金存款200,000 元」、所在地為「台中商銀」,請聲請人提出得證明上開存款現仍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類如帳戶存摺內頁或交易往來明細等)。倘上開存款之來源即係聲請人所提出指定支付予聲請人之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本行支票(發票日民國101 年5 月30日、票號LCA0000000號、面額200,000 元),亦請一併說明該款項之往來原因為何。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破產財團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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