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聯僑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源煌
郭美月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破字第2 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號
郭美月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破字第2 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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