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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聯僑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煌

郭美月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破字第2 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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