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陳文正、黃柏森
- 原告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相 對 人 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六六九三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00年度司執字第六六九三三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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