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郭琇玲范明達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魏麗雪
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相對人
驊茂電子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佳函律師於本院101 年訴字第1157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被告驊茂電子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以100 年1 月3 日經授中字第10031502880 號函為解散登記,聲請人則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之掛名負責人,並為唯一之股東及董事,今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5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下稱系爭訴訟),而於聲請人擔任被告驊茂公司掛名負責人前,第三人胡文馨係相對人之負責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胡文馨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資料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經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自100 年1 月3 日解散登記後,迄今仍未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可為訴訟行為,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雖主張其擔任相對人形式上法定代理人前,胡文馨乃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求選任胡文馨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然胡文馨現與相對人間有何利害關係,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事證供本院審酌,尚難以其曾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認其現適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是本院審酌各情,認經桃園律師公會推薦之陳佳函律師為專業律師,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陳佳函律師於系爭訴訟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