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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楊豐鵬

  • 原告
    范加錫
  • 被告
    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范加錫 相 對 人 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北緯會計師(通訊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14樓之2 )為相對人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意旨可供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以製造批發為營業項目(聲 證l),經查力韋公司民國97年資產負債表有土地資產新台 幣(以下同)64, 367, 355元,股東權益為193, 536, 861 元( 聲證2),99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竟將工廠用地之土地資產處分,而增加與營業項目無關之基金投資98, 292, 726元,且股東常會竟報告累積虧損236,636,902 元( 含期初累積虧損77,246,243元及99年度稅後虧損159, 390, 659 元)( 聲證3. 4) 。而聲請人於96年即為力韋公司股東,此有經濟部函覆歷次股東名簿可資為證( 聲證5),為保自身及力韋公司全體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22,000,000股,而聲請人股數為1,100,000 股,占相對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5%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12月7 日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公司資料查詢列印本1 件。力韋公司97年度資產負債表影本1 件。力韋公司99 年 及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影本。芯力韋公司99年度虧損撥補表影本1 件。歷次股東名簿影本1 件等(均為影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聲請人既屬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會計師,經該會推薦會員陳北緯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此有上開公會102 年1 月9 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審酌被推薦人陳北緯會計師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任何利害關係存在,則由其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自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陳北緯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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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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