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陳建元會計師 相 對 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派任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理 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相對人之資產、負債分別高達新台幣(下同)8 億5,000 多萬元及9 億5,000 多萬元,聲請人能力有所未逮,且現正值上半年度為會計師事務所忙季,人力恐無法負荷,為免影響檢查業務進行,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毅公司)之聲請選任檢查人,經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會)就其會計師會員中推薦有意願之適當人選,該公會事先徵詢聲請人之意願並獲其首肯後函覆本院,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告確定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於接受會計師公會徵詢時,未經妥適衡量自身之業務情形及處理能力,率爾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職務,及相對人公司、大毅公司亦具狀表示同意聲請人之意願或無意見,則聲請人既已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