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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號

聲請人
葉怡德
聲請人
葉陵陵
聲請人
葉燕燕
聲請人
葉瑩瑩
共同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相對人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周峻墩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170 號14樓C 室)為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怡德、葉陵陵、葉燕燕、葉瑩瑩均自87年12月8 日因聲請人之父葉炳煌死亡,而與其他繼承人繼承葉炳煌於相對人公司之股份,經所有繼承人分割遺產後,聲請人4 人各取得相對人公司399,892 股,且於99年10月5 日完成變更股東名簿登載,迄今仍持有股份,聲請人已持有1 年以上。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5,800,000股,聲請人4 人合計股份數為1,599,568 股,占總數4.46%。聲請人於99年10月5 日已完成變更股東名簿登載,惟多次向相對人公司要求參與股東會以瞭解公司營運及財務,相對人公司均未通知聲請人,亦未將股東會議事錄寄送聲請人。又相對人公司於91年、92年均將公司盈餘轉增資而發行普通股,並按股東比例分配新股,惟聲請人於99年所收受股利憑單,竟僅有88年度股票股利,並無91年、92年者,聲請人股東權益受損嚴重,且相對人公司顯有財務不清之情形。為瞭解相對人公司財務情形,並確保聲請人之利益,爰依公司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5,800,000 股 ,聲請人4 人均為399,892 股,合計股份數為1,599,568 股,占相對人公司股份發行總數之4.46%,且於99年10月5 日登載於股東名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出具之股權登載證明書、聲請人所持有之相對人公司股票正反面影本,及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確定判決,其主文第1 項載明相對人公司應將股東名簿所載葉炳煌之持權資料變更記載為本件聲請人4 人之持股資料。是聲請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要件,應堪認定,則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中國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函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由該會推薦會員周峻墩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1 年5 月29日會總字第1010246 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周峻墩會計師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周峻墩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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