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恒青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訓鑫
- 相對人
-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輝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16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9萬元為擔保,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359 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63 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並已全部執行完畢,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裁定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云云。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諸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查聲請人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貨款請求,已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等事實,有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等卷證,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及裁定返還提存物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