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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號

通知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邱璿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恒青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訓鑫
相對人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16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9萬元為擔保,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359 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63 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並已全部執行完畢,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裁定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云云。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諸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查聲請人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貨款請求,已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等事實,有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等卷證,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及裁定返還提存物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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