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號
- 原告
-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忠誠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77萬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