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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77萬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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