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詹貴美、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鄧文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詹貴美 被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9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