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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賴浩承

  • 原告
    王心美
  • 被告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王心美 被 告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浩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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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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