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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
正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陳謝月娥
法定代理人
樓之5
原告
陳正陽
原告
陳正昇
原告
陳正晃
原告
謝金勝
被告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被告
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82,801元(10,691,401+10,691,400 =21,382,8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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