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建龍、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林建龍 被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待補正) 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地址待補正)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待補正) 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地址待補正)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第二十八分公司 (地址待補正) 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地址待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