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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告
永立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彰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典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78,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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