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昱仁、采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廷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張昱仁 被 告 采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瑞 張澤新 陳廣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