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舒中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中和 之9 被 告 廣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88,813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1 年5 月25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29點802 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87,4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