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劉克聖
- 法定代理人李青枬
- 原告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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