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3號
- 原告
-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枬
- 訴訟代理人
- 袁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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