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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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