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川部股份有限公司、王萬勳、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錫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川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勳 被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