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6號
- 原告
-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4
- 法定代理人
- 葉綵茱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自生
- 被告
- 黃暖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7,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3,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