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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告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4
法定代理人
葉綵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告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被告
黃暖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7,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3,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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