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告
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照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被告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何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0,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