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照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 被告
-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何素珠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0,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