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吳浴淇、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玉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被 告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0,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