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號
- 原告
- 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春磊
- 原告
- 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眉宣
- 被告
- 轅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千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93,006元( 即104 萬3,006 元+125 萬元之支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