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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告
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雄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肯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229 萬3,9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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