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兼好克彥、新加坡商Speedmark Air Transportation Pte Ltd、Paul Teo、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祝、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謝世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Speedmark Air Transportation Pte Ltd Changi Airfreight Centre, PO Box649,Singapore 918105 法定代理人 Paul Teo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1,270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1 年9 月4 日之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89 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443,000 元,即29.89x443,000=13,241,27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8,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