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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慧、詹朱淮、陳榮和

  • 原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之3 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儘速補正起訴狀內所應附之證物(應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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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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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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