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黃吳美慧、詹朱淮、陳榮和
- 原告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之3 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儘速補正起訴狀內所應附之證物(應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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